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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价值二十万 自首得以减轻判
发布时间:2012-07-25 11:35: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湖南省绥宁县的无业人员薛红,为了赚钱而伙同他人盗窃汽车,其负案在逃10余年后,薛红自知罪责难逃,而选择了投案自首。2012年7月24日,广西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薛红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8岁的薛红是湖南省绥宁县东山侗族乡的无业人员。1999年2月2日,薛红伙同王利文、李旭东(均已判刑)来到湖南省冷水江市,以到长沙办事为由,骗乘吴应生的桑塔纳出租车(价值人民币130400元)到长沙市。当晚由薛红用假身份证登记,四人入住长沙市南海宾馆,王利文和吴应生同住一个房间。晚上10时左右,王利文趁吴应生熟睡之机,盗走吴应生的汽车钥匙及证件,然后,由王利文驾车,三人连夜将吴应生的车开到湖南省绥宁县。后由薛红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0元价格卖给杨和平,所获赃款三人平分。 事隔20多天后的同年2月28日,已尝到盗窃汽车来钱快的甜头的薛红,再次伙同王利文、李旭东窜到广西柳州市,他们又以到龙胜办事为由,骗乘廖源岸的桑塔纳出租车(价值人民币78500元)到龙胜县城,三人用假身份证登记与廖源岸入住龙胜县银杉宾馆,王利文与廖源岸同住一个房间。当晚10时许,王利文趁廖源岸熟睡之机,盗走廖源岸的汽车钥匙及证件等物。后由王利文驾车,三人连夜将廖源岸的出租车开往湖南省。当车行至湖南省通道县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拦车检查,三人弃车逃走。案发后,两辆桑塔纳轿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1999年,5月21、22日王利文、李旭东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王利文、李旭东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十二年。 2011年10月25日,薛红到湖南省绥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盗窃汽车价值208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薛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从轻处罚。薛红伙同他人跨省域管辖范围作案,属流窜犯,应从严惩处。薛红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薛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薛红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薛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对薛红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薛红上诉再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本院不能同意。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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