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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夫妻售假名牌日用品 未进洞房先入牢房
发布时间:2012-07-25 13:3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假冒强生婴儿保湿露等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被告人杨科(化名)、小雪(化名)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09年6月酷暑当头的一天,经人举报,在位于南四环柴郭村昌货日化行的仓库内,执法人员查获了大量海飞丝、大宝、强生婴儿洗发水等假冒伪劣商品。该日化行的老板名叫杨科,24岁,河南郑州人。此案中另外一名被告是杨科的未婚妻,名叫小雪,23岁,广东汕头人。二人是在2009年,小雪从广州来郑州打工期间,在杨科的日化行内打工时相识的。而在执法人员查获伪劣商品的时候还逮捕了另外两名昌货日化行的员工,小磊(化名)、小王(化名)但二人均未满18周岁。并根据二人的笔录得知,杨科在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同时还唆使小磊二人照常在店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安排二人平常往仓库运货的时候多加注意执法人员。而杨科店内货物的主要来源是广东汕头一个来郑传销的30多岁的业务员,平常该男子偶尔会到杨科的店内问询商品的销售情况。杨科店内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销售到河南、河北等周边省市,货款委托货运部代收,或交由小雪再有小雪打到杨科的卡上。该店内假冒伪劣商品共计1100余件,价值10万元左右,而零售价格以小雪记账本上的价格为主。其中,强生婴儿清润保湿露、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批发价均为130元/箱,大宝180元/箱,海飞丝180元/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科、小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此案现已有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杨科(化名)、小雪(化名)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1 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 000元。小磊、小王二人因均系未成年人,而且是在杨科的教唆及不知自己是犯法的情况下帮助被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后由法官耐心教导后被公安人员释放。

    (该案中,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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