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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的思考
作者:赵立华   发布时间:2012-07-25 09:42:57


    【内容提要】: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整体工作大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法院的工作增添了许多坚实力量和新鲜活力。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在向多渠道多方位化解社会矛盾的纵深方向发展,特别是随着司法调解工作的日益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工作职责也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延伸。但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参与诉前调解以及以如何方式参与诉前调解这一领域还没有形成机制,本文就试着从吸收人民陪审员来参与诉前调解这一角度来论述。

   【关键词】:诉前调解  奖励机制

    中国历来主张“以和为贵”,这样的传统也注定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不寻常的地位,调解理念也因此渗透到各行各业的矛盾纠纷解决中。人民法院主持的诉前调解是众多调解中的一种模式,虽然现行的《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因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而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报道确常常见诸网络、电视、报刊等。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在不约而同的实践这一调解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按照目前实践和理论界的界定,所谓的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的调解,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先行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由于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进行的,不需要进行立案、送达、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其程序简便灵活。能快捷方便的解决纠纷,还有效节省诉讼资源。

    所以,在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现实下,是值得推广的工作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推广诉前调解的时候,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还大量邀请具有调解经验的相关人士参与协助调解。其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在目前的实践反馈中比较常见,社会效果也比较良好。是值得探讨和尝试的创新性调解模式。在很多的诉前调解案例中,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而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报道等也比比皆是。同时,按照市场理论而言,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这也是一种调解资源的强强组合。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与其说是诉前调解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不如说人民陪审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也希望参加进诉前调解中来。

    第一、人民陪审员大多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当地风俗习惯,甚至有些人经常参与处理民间纠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调解素质,人民法官和陪审员在诉前调解中强强组合:一方面,拥有良好社会调解经验和体会的人民陪审员能够协助经验不足的法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法”与人民陪审员的“理”双管齐下,通过人民陪审员的“情”与人民法官的“法”相互交融,运用依理依法方式,通过将法律、人情、风俗习惯融合起来,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服,解决矛盾纠纷,通过人民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相互合力,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第二、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是一种积极的履行职责的表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案件的审理是一种“司法为民”的工作的需要。也是人民陪审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反映群众呼声,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审判中还可以弥补法官坐堂问案的不足,消除法官高高在上的神秘感。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法律公开化、透明化的体现,也是一项真正的阳光工程,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创新举措。人民陪审员要积极通过参与法院工作,积极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不忘人民的重托,不忘人民的养育。通过参与参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审理,将法院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大家打消疑虑,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不必要的猜测和误会。这不但可以提升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还可起到较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第三、大调解机制需要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到诉前调解中来。法律的功能就是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社会需要法院发挥更多积极的工作来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是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部分,通过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化解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市场交易的秩序。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加强法院司法为民的能力。法院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组织庭外调解,诉讼后调解等多种措施的调解工作,构建了法院大调解格局,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工作,为法院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人民陪审员通过自己的丰富的社会经验,将其所学通过司法参与的形式奉献于社会,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人民陪审员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途径。

    就目前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通过不同程度的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局部性、小规模式的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广泛良好的赞誉。但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与授权,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讨和尝试,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将人民陪审员吸收进诉前调解工作,这是目前实践反馈的有益尝试,是人民利大于弊的选择,也是人民法院拓宽司法为民的新举措,应该广泛开展和实践,对如何更好的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笔者认为:

    第一、加大宣传人民陪审员舆论导向。要进一步加大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单、走基层,听民意,问卷调查等多种法制宣传方式,通过不同的宣传渠道,让人民群众加深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一项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而走的司法创新之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为了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人民法院公正执法。

    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来,具有双重的身份,他不但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要通过广泛大力宣传,进一步让人民群众真正理解和配合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任他们、认可他们,欢迎他们。一方面,通过宣传舆论,将人们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向深度推经,让人民群众消除对“司法神秘面纱”的顾虑。一方面通过宣传,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给人民群众一种亲切感。减少人民群众的司法畏惧感。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调解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民法院平时启动人民陪审员机制,一般都是人民法院出于案件需要和当事人申请后综合考虑再行决定是否启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具有被动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越来越宽,案件会越来越多,这种被动选择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要。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有着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调解作用放大后推广,将其吸收进诉前调解中来,发挥其人缘、地利、人和等因素,使之全方位多角色地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工作。通过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及时掌握涉案群众心理,让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一座友谊“桥梁”,通过“桥梁”沟通,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宗旨、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从而实现稳定发展,稳定社会的目标。将人民陪审员吸收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时即便调解不成,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让当事人看到由来自其身边、和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感上也比较容易得到认同,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恶化。也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进行调解奠定基础。从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效果。

    第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给予奖励政策。人民陪审员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之后,还有很多自身的工作要做,有时候人民陪审员为了参与人民法院工作而不得不放弃其他工作,这样具有奉献精神的工作,应该给予积极的奖励和鼓励措施,而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推行奖励政策,通过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精神上给予名誉鼓励,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从而达到勉励和鼓舞作用。

    一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加大人民陪审工作的经费投入,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等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按规定审核后从专项经费中报销,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工作付出按陪审员实际参与的数量进行补助,通过一定经济补助,消除他们因为参与案件而产生的后顾之忧。

    二要对人民陪审员参与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特别嘉奖,以激发他们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要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高其政治待遇,通过司法建议,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单位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优先使用和优先提拔,同时,也积极向上级法院推荐优秀人民陪审工作,通过推荐取得更大的嘉奖和鼓励。

   【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后,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工作空间和广度还可以进一步得到开拓和扩展。本文所主张的将人民陪审员吸收进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虽然在现实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但将有一定威信、有一定能力、能代表一定群众意愿的人民陪审员吸收进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方法值得借鉴和探索,将其吸收进诉前调解中来,更大的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发的稳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需要,也是人民陪审员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需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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