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因前妻改嫁改儿子姓诉诸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26 10:11: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被执行人李某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法院向李某的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李某的工资内扣划其应付的抚养费。
2007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李某某(4岁)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负担李某某抚育费200元。后王某与张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王某将李某某的姓名变更为张某某。李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巴马法院执行中认为,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于法有据。于是法院向李某的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李某某的工资内扣划其应付的抚养费。同时,法院也指出了王某擅改儿子姓氏行为的不当之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促使王某恢复了儿子原来的姓氏。 本案中,李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并且经法院调解由李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但李某在女方擅改孩子姓名后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对于李某拒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可在执行中依法对张某进行司法拘留。 另一方面,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子女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给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李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