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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施工不慎触高压电致残获赔
发布时间:2012-07-26 11:1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重大、复杂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免去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16日上午,原告叶某在巴马县收费站对面为巴马某饮料公司做广告牌工程,原告在征求得被告河池市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巴马收费站负责人同意下,将该站的铁架沿二级公路推往廷岁屯方向,目的拿去做高度作业加高活动工具,当铁架推过城南10KV线路(巴马收费站专变线路)下方时,10KV线路对铁架立即放电,致原告头部、脸部、腹部等多处触电烧伤。原告受伤后分别到巴马县人民医院和百色市右江人民医院治疗,共开支医药费8.3多万元,原告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合计15多万元。原告在要求二被告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巴马法院受理此案后,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联同当地党委、政府和二被告有关领导,多次找到叶某及其家属,就叶某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费进行诉前调解。叶某与其家属对二被告的意见颇深,强烈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二被告则认为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巴马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陆华林和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做叶某及其家属的工作,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理智地面对现实;同时又和当地党委、政府一起做二被告的工作,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给予赔偿。

    巴马法院经审理认为,巴马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河池市公路管理局作为铁架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二被告对叶某的损害不能免责,但叶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足够的施工经验,理应注意到铁架可能会触及附近的高压线路,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触电致残,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经法院的悉心调解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由被告巴马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叶某6.3万元;由被告河池市公路管理局赔偿给原告叶某2.3万元。同时,原告叶某自愿放弃对二被告在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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