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温毅)
听说舅舅被人打,外甥立即邀人带着刀去报复,并将人砍伤。2012年7月2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平美、邓细福、温琦、万异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和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卢平美接到其岳母的电话,称其舅舅在温泉镇上庄村被人打了,要其过去一下。卢平美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邓细福,要邓细福找几个人跟他一起去。邓细福就联系了被告人温琦和万异并要他们在干鲜果市场门口等。卢平美开车接了邓细福、温琦、万异三人后,又到位于街心花园的时利和超市购买了四把不锈钢菜刀。随后四人驾车驶至上庄村,把车停在被害人陈某家门前的公路上,下车时每人藏了一把菜刀在身后,邓细福、温琦、万异跟在卢平美后面往陈家走去。陈某上前迎接并发烟给他们,卢平美来到陈家禾坪看到其舅舅脸上的伤,得知是陈某打的时,便转身跑回说:“就是他”,并拿起菜刀砍了陈某两刀,邓细福、温琦、万异三人也一起围过来用菜刀砍陈枫。在场进行调解的村干部和民警上前阻拦四人,陈某趁机跑向屋后的山上。后来邓细福、温琦、万异三人看见陈某出现在山脚下,便又去追陈枫,没有追到才返回停车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卢平美等四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枫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平美、邓细福、温琦、万异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的身体,致其轻伤甲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平美、邓细福、温琦、万异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温琦、万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卢平美、邓细福、温琦、万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