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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公告离婚案件常见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孙 玮   发布时间:2012-07-26 16:04:32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离婚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法院受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也在逐年增多,针对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常遇到的几个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问题

    公告离婚案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被告下落不明,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把查明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审理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在审判实践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等。这些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笔者认为,法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首先调查核实原告的证据,特别是要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然后调查被告的近亲属,给其近亲属讲明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确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则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法官常会遇到因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的情况,若判决子女全部由原告抚养,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则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笔者认为,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应判决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若判决离婚后被告重新出现,原、被告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在被告下落不明而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原、被告无法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或虚假。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官要和原、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取得联系,通过该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决留给被告的财产,要通知被告的近亲属或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从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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