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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开设赌场图“娱乐”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09:54: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群玲)
7月23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某等8人开设赌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覃某等8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及罚金等不同刑罚。
案情再现: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覃某等6人在覃某家打“牛鬼”(扑克牌的一种玩法)结束后,一起在覃某家二楼厨房吃饭时,共同商定6人共同在覃某家一楼西侧大厅摆桌,以发“三公”(扑克牌的一种赌法)的方式吸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取一定的水钱(抽头渔利)营利,并且约定所得由6人平均分配。这之后得第二个集日,覃某等一票人即筹钱购买扑克牌、桌子、板凳等赌博工具摆在覃某家一楼西侧大厅,首先由覃某等其中4人坐桌以“打牛鬼”的方式吸引赶集的群众过来围观,围观的群众达到数十人后,覃某等人即提出以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吸引围观的群众下注。当中有围观下注的赌徒要求坐桌摸牌参与赌博时,几被告人中坐桌摸牌的合伙人自动让位。桌面上的赌资达到一定数额后,覃某和另外一名被告人覃乙就开始在赌资中抽头渔利(抽水),每一关牌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水钱”。之后的每个集日,上诉六被告人均以这种方式吸引群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日所获收入达2000元到3000元人民币。 该赌场一直经营到2011年7月后,另外两名被告人潘某和李某经常到该赌场参赌,并亲自坐桌摸牌和股东其他赌徒下注,给赌场带来较高的收入,覃某等6人即从其赌场收入中拿出部分现金分给潘某和李某,每日给100元到200元,同年8月,被告人潘某和李某认为经营赌场有利可图,即加入覃某等人的合伙,成为赌场新的合伙人,与其他被告人平均分配经营赌场所得。 之后,覃某等八人在经营赌场中,被告人覃某、覃乙负责收取渔利;被告人覃丙、覃丁负责赌场“安全秩序”和招揽赌徒;被告人覃戊、覃己负责赌场的饮食;被告人潘某和李某负责抓牌,鼓动参赌人员下注。 2011年11月25日12时,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覃某等8人以及参赌人员等共20多人,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若干。 2012年5月21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等8人犯开设赌场罪,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处。同年6月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覃某等8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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