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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围观赌博争座位砍伤他人
发布时间:2012-07-27 10:04: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林海)
日前,安徽宣城中院审结上诉人郭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所作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有罪判决。
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这是一个让郭某难以忘怀的日子,正是因为当晚的不冷静,他不得不在看守所服刑七个月。当天晚上7时许,郭某在同村村民吴某家中观看他人赌博时,因争座位与被害人余某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郭某手持菜刀将余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构成轻伤。案发后,郭某家人支付了医药费3000元,赔偿了余某经济损失35000元,余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郭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郭某能够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宽大处罚。 宣城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郭某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所作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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