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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一晚盗窃六个保险柜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10:22: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宗茜)   三盗贼专门盗窃企业保险柜,累计盗窃赃款六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春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

    200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春红与周成中、陈发(均已判刑)三人共谋到梁平县碧山镇、袁驿镇的企业实施盗窃。当日晚,由陈发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张春红、周成中来到碧山镇齐圣选煤公司、袁驿镇齐心粮食公司、邵新煤化公司、瑞升电话公司预先踩点并择时实施盗窃。晚21时许,被告人张春红和陈发、周成中惩罚驾车来到齐圣选煤公司,陈发停车在外等候、接应,被告人张春红和周成中则携带撬棍、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张春红、周成中用扳手卸下财务室的防盗网,进入财务室共撬开两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的2万元人民币,随后又在室内抽屉中翻出2.2万余元人民币。正准备离开时,张春红发现该厂装有监控摄像头,随即窜入监控室,将监控室内主机的内存条、CPU、主板等取出,得手后三人逃窜。当晚,三人采用相同方式,盗窃企业保险柜五起,盗得赃款2万余元。

    三人在驾车逃回梁平县城途中,发现有警察和群众拦截,陈定中调转车头逃窜,在一支路弃车逃离。三人搭客车回到梁平后,对赃款予以分割。

    梁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春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撬保险柜、抽屉的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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