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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驾车撞死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10:28: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进良)   酒后驾车酿事故致乘坐人死亡,赔钱又领刑的被告人范某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套牌悦达起亚小轿车(原车牌照豫BXXXXX)沿兰考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地下道南300米处时,撞在停放在公路东侧的史某的豫QAXXX自卸货车尾部,致小轿车乘坐人崔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范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壹拾万(100000.00)元整,被害人崔某家属对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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