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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离婚”就是“预留幸福”
作者:陈默 发布时间:2012-07-27 10:17:32
据《桂林晚报》报道,浙江省慈溪市婚姻登记处为了让矛盾夫妻慎重对待离婚,实行“预约离婚”制度,让夫妻有一段时间冷静下来想一想,这婚是不是一定要离。这个制度实行3个多月来,40%预约的夫妻最终没有办离婚手续。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殿堂,组成家庭之后,必将演绎各种不同的悲欢离合。有的家庭和睦,夫妻和谐,举案齐眉,相敬如宾,一家人像勤劳的小鸟守护着家的温馨,谋划着家的宏图;有的夫妻则一旦脱离了恋爱期的卿卿我我,面对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磕磕绊绊,婚姻之舟开始搁浅,吵口、打架、伤害纷至沓来,夫妻裂痕出现,离婚成了一种解脱。现实中,很多离婚都是生活的琐事引发的纠纷,冲动之下的选择。按照现行的婚姻法,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熟悉法院工作的人们知道,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都如此慎重,其审判主旨在于,尽量通过司法审判权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因为,也许当事人为了离婚,可以漠视夫妻情分,漠视儿女的内心感受;但法律的职责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必须关注社会基本细胞的安定团结。作为司法工作者,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关注婚姻家庭的稳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加强调解的原则,挽救了大量濒临解体的家庭,挽救了一场又一场的婚姻。 相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严格要求,在民政部门离婚显得非常“便捷”,没有“劝和”的繁琐,只有立等可取的离婚证,方便了失去方向的“婚姻之车”随时出入婚姻“围城”。正常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就是那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给予结婚登记,依法颁发结婚证,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婚姻;对那些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夫妻,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至于,这些离婚男女是否存在挽救的余地,是否需要予以一定的“劝导”“调解”,因超出职责范围,几乎无人关注。这种情况无可厚非,但却缺乏社会责任。 可以肯定,理性的婚姻是主流,但不理性的婚姻亦不在少数,特别是已经走进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夫妻,他们已经被“离婚的火药”烧昏了头脑,迷失了情感的方向,曾经的海誓山盟,曾经的风花雪月,都成为过眼“浮云”!离婚成为一种宣泄,成为一种解脱。这时如果外部的力量给予必要的疏导与牵引,帮助双方从迷失中找到方向,就能及时给他们昏聩的头脑泼一瓢冷水,引导他们自我反思、自我冷静。兴许就能挽救濒临解体的家庭。我们不能忽视,每一个婚姻解体的背后,都预示着一个家庭的破碎,除了给男女双方带来极大的伤害之外,连带着男女双方各自父母的家庭、社会关系也陷入一种尴尬当中。尤其是那些已经有了孩子的家庭,孩子往往成为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我们更不能无视,“这个制度实行3个多月来,40%预约的夫妻最终没有办离婚手续。”的积极社会效果。我们看到,浙江慈溪的“预约离婚”,其实就是用时间换取夫妻双方冷静的空间,就是在为不冷静的夫妻“预留幸福”。 尽管,“预约离婚”是法外之“约”,被一些“砖家”套上了干涉婚姻自由的“帽子”。但笔者认为,“预约离婚”是婚姻登记机关自发承担社会道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能动”作为。建议深化“预约离婚”制度研究,将其作为离婚的一个前置程序,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前提下,简化程序,集离婚受理与婚姻情感咨询服务于一体,给意欲离婚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时间与空间,给他们“预留幸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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