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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替妻子签事故协议遭妻子起诉
发布时间:2012-07-27 14:21: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海燕)
近日,湖南津市法院民一庭从快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庭判决原告杨某的丈夫与被告庞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庞某赔偿杨某损失50000余元。
2012年2月23时30分,被告庞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津市市车胤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君之林府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原告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期间,被告与原告丈夫达成私了协议,由被告赔偿30000元,一次性了结此案。后因原告坚决不同意该协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的丈夫未经原告授权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原告拒绝追认,故该协议无效。经依法审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50000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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