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郑尚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占卫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占卫军从后门溜进鄱阳镇上官弄79号陶仁德卧室实施盗窃。户主陶仁德发觉卧室被开灯、被子已掀起,进卧室察看,将躲在门后的小偷抓住。被告人在被害人屋内为抗拒抓捕,拳击对方面部,致陶仁德被打出鼻血(经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在被告人占卫军向屋外退出过程中,陶仁德揪住其衣服不放,同时高声喊叫。邻居方某、王某听到喊叫声后,赶到陶家后门处,问明原由,均谴责被告人。为了脱身,占卫军打算出400元,经讨价还价当场出了1000元诊伤费用,户主及邻居未报警,放他走了。但20分钟过后,被告人占卫军返回向陶仁德索还600元,被害人以诊伤尚未进行为由予以拒绝。占卫军声称不给换600元,明日再来,自己有的是时间。第二日晚上8点半,占卫军果然上门,陶仁德忍无可忍,当即与家人及邻居将占卫军扭送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占卫军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其当场对户主使用暴力,该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化型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但被告人占卫军即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