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15年前,年过花甲的老人帮他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汽车。15年后,已年过古稀的老人仍未收回欠款,只好向法院求助。7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孔根平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魏小明欠款1.5万元。
1997年,原告魏小明为连上生从银行贷款1万元用于购买汽车,随后因连上生无力归还贷款,经原告魏小明、被告孔根平与连上生三方协商一致,由连上生将汽车转卖给被告孔根平,连上生因购买汽车所欠原告魏小明的1万元贷款亦由被告孔根平负责归还。2011年10月4日,原、被告双方对债务进行结算,被告孔根平具立了1.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魏小明,确认了这笔债务。因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3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小明同意连上生将债务转移给被告孔根平,孔根平自愿承担连上生的债务,并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了原告1.5万元的债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被告孔根平有按约清偿债务的义务。因被告孔根平具立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魏小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告应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