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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个人名义为公司采购员工服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30 10:1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公司负责人替公司购买员工服,以个人名义向出卖人出具欠条,该负责人被判个人担责。7月2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戴某给付原告熊某货款5682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戴某、戴某某向原告熊某购买员工服,2009年12月10日,被告戴某某在收到原告服装后,支付了部分货款,还尚欠原告货款56820元,原告多次找俩被告所在的公司催讨,但该公司称此笔货款已与其无关,故原告又向俩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戴某则于2010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虽然被告戴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服装的相关手续,但被告戴某则于2010年10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被告戴某个人行为,对此,原告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被告戴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货款理应由被告戴某承担,被告戴某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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