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32岁女子离婚后索要5万青春损失费遭驳
发布时间:2012-07-30 10:37: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现年32岁的女子刘芳在离婚时候,以自己在年轻貌美时与丈夫生活了多年,现在已不年轻为由,提出向丈夫杨刚索赔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予原告杨刚与被告刘芳离婚;当庭驳回被告刘芳要求原告杨刚赔偿5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日,时年25岁被告刘芳和时年31岁原告杨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未曾生育,并且原告杨刚在广东省某企业务工、被告刘芳在家经营小生意,二人平常见面、沟通的机会很少,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4月份,原告杨刚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她认为与原告生活了多年,自己已不年轻,如果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要求原告杨刚赔偿自己5万元青春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