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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姐夫报仇砍死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09:5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铭)   江西省丰城市一男子因姐夫被人挟持并挨打,便伙同他人持刀砍人致一伤一亡获刑。7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萍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2003年11月2日晚,被害人黄杰生、毛思麟将与自己发生过纠纷的夏军根挟持到丰城市上塘镇苏坑村,途中,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在苏坑村,夏军根答应赔偿黄杰生经济损失后被放回。夏军根的小舅子即被告人刘萍华听说此事后,便在丁斌的邀集下,伙同其他二十余人持梭镖、菜刀、西瓜刀、斧头等到苏坑村找黄杰生复仇。夏军根等人在黄杰生家没有找到黄杰生,就来到毛思麟家。夏军根伙同丁斌、葛波、邹发清、罗建、吴四凡、李东萍(均已判刑)爬铁门进入毛思麟家,找到黄杰生、毛思麟后,用凶器对二人乱刺、乱砍,将二人杀伤后逃离现场。黄杰生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杰生因锐器刺伤左胸部造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毛思麟伤势为轻伤甲级。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夏军根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6月28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夏军根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黄杰生的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因被害人黄杰生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整,被害人黄杰生的家属均对被告人刘萍华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萍华目无国法,持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萍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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