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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电瓶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09:57: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杰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袁杰,农民,江西省丰城市人。2009年因敲诈勒索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袁杰伙同李梦云、邹斌(均已判刑)、徐一刚(在逃)携带装有撬棍、钢筋钳、手套等工具的黑色帆布大提包,窜至丰城联通电厂二基站院内,撬开装有12只蓄电瓶的房间防盗门,剪断12只蓄电瓶的电缆线。被告人袁杰等人将房间内的4只蓄电瓶搬出放在院子门槛上,李梦云将1只蓄电瓶搬至杨溪村旁一座小庙边,搬运途中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杰等三人闻声逃走。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07元,所盗蓄电瓶每只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67元。

    2011年6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袁杰伙同邹斌、徐一刚窜至丰城市梅林镇朱山村山背组附近的南方水泥土方工地上盗窃停在路边的一辆工程车上的电瓶,被工地人员发现,邹斌被当场抓获,袁杰和徐一刚逃脱。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90元。综上,被告人袁杰盗窃二次,价值人民币7857元,赃物被当场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袁杰两次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均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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