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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四男子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0:39: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方振海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天中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熊龙海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兴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鄱阳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鄱阳镇姜家坝村开发芝山美林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浙江广茂建设一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9日,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波签订协议,约定芝山美林项目施工所需沙石由张波提供。2011年1月,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周兴财等人得知此事后,便在姜夔公园路口拦截张波的运沙车辆,不肯张波运送沙石的车辆进驻芝山美林工地,阻碍工地施工,并要挟张波交出沙石供应权或给予好处费。张波及其合伙人余清桂因害怕方振海等人再次阻拦车辆,便请了方振海、陈天中、周兴财等人吃饭,并支付了1万元好处费给四被告人等。

    2010年8月,芝山美林一期4、5号楼土方回填工程以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雪琴,黄雪琴进驻工地时,方振海以该工地土方工程系自己的为由,不让黄雪琴在工地上施工,黄雪琴便离开了,最终方振海以高出黄雪琴300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工程。2011年5月7日,被告人方振海、熊海龙等人到芝山美林项目开发商总经理高文文办公室强行索要600万室外强电工程承包权,但由于方振海、熊海龙等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及施工经验,在鄱阳县规划局领导的调解下,此事得以解决,方振海、熊海龙等人未承包该工程。2011年12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周兴财等人相约来到芝山美林二期工程工地,准备找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徐飞谈二期水电工程承包问题及要回一期工程的5万元押金。方振海等人一到达工地,便要求工人周雪军等人停止施工,周雪军等人不同意,熊海龙便打了周雪军,后鄱阳县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将熊海龙、周兴财传唤至派出所。见此情形,方振海、陈天中等人便离开了工地,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长约3米、一头带尖的钢管及砍刀、鱼叉等工具返回工地,强行踹开工地大门,方振海、陈天中等人均手持凶器随意殴打工地上的人员,致使徐飞、周辉等人受伤。经鉴定,周辉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徐飞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周雪军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周兴财阻碍他人运沙车辆通行并以此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方振海、熊海龙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强行索要高压电、砖块等工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海龙、周兴财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较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海龙的作用相对方振海、陈天中较轻,亦可酌情对被告人熊海龙、周兴财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预付了34254元赔偿款,被告人方振海、陈天中、熊海龙、周兴财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还了从张波处所得的1万元赃款,可对四被告人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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