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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一男子当街持刀砍伤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0:44: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杨宪辉)
因与人发生口角,竟当街持刀砍伤三人,2012年7月2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帅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帅剑与何某、邵某等几人吃完晚饭后,步行前往歌厅唱歌,到铜鼓大桥南端时,与驾车的陈某相遇,因陈某紧急刹车致使醉酒的何某被惊吓,何某等人便对车辆进行拍打、踢踹,双方争执推搡起来。帅剑见状上前进行劝解,并把何某拖往河堤边阶梯处。陈某打电话通知小车车主马某,马某赶到现场后又与邵某再起冲突,马某的朋友肖某、盛某路过,看到后便上前帮忙,几个人推搡起来,盛某将邵某压倒在地。被告人帅剑听到上面打起来后便上前查看,发现邵某被人殴打后便立即返回阶梯旁的花坛处,捡起一把刀口长约10厘米、刀身已生锈的菜刀,返回邵某身旁,举刀便朝马某右肩砍了一刀,随后又朝正压住邵某的盛某头部连砍三刀。这时肖某向帅剑打来,帅剑用手隔挡了一下后又用刀向肖某左前额部位砍去,将肖某砍伤。随后帅剑与邵某一同离开现场,并随手把菜刀扔进一旁的垃圾筒内。经鉴定,马某、盛某、肖某的伤情均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帅剑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盛某、肖某医药费共计35000元。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帅剑自动到铜鼓县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帅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帅剑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5000元,且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帅剑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帅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帅剑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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