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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一男子酒后打人砸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0:47: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何世锋)
一男子醉酒后到宾馆闹事,打人砸物,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云酒后来到铜鼓县城“天柱峰大酒店”闹事,将酒店大门的两扇玻璃门打烂,随后到宾馆前台砸坏电脑主机3台、电脑液晶显示器2只、电脑桌1张、松下针式打印机1台、IC卡读卡器1只、美的电热水壶1只、木门1扇等物品,宾馆保安上前阻止,并打电话报警,张云用脚踢伤保安邱某的左大腿,致其轻微伤乙级。后又跑到酒店旁的“张毛理发店”,在抢走店主张某的理发剪刀时,又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致其轻微伤乙级。损毁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4410元。案发后,张云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邱某、张某等三人的损失合计11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云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乙级二人,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10元,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云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相应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张云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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