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男子盗窃代销店29条香烟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1:48: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两个窃贼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一代销店后面,用一根铁线制成“勾”型绑在一根方形木料的一端,把代销店内的29条香烟“勾”出,顺利盗走香烟,后由另一人拿去销赃。为此,这三个男子均被提起公诉,2012年7月3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提议去盗窃香烟,被告人颜某表示同意。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颜某窜到某中学斜对面的代销店后面,由被告人颜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赖某捡起一根方形木料将窗口的纱网撬开,并找到一根铁线制成“勾”型绑在木料的一端,然后伸进窗口将代销店内的一箱香烟勾到窗口旁边,伸手把纸箱内的29条香烟盗出窗外。被告人颜某找来1个纺织袋和1个手提袋后,两名被告人将盗得的香烟装入袋内转移到下坳乡烈士纪念碑下收藏。

    收藏好香烟后,被告人赖某打电话叫赖某士赶来接人,被告人赖某士驾驶摩托车赶到后,将赖某、颜某和赃物一起载回板岭乡其家休息,被告人赖某士从赖某、颜某口中得知口袋里的香烟系盗窃所得后,仍帮助被告人赖某、颜某将这些香烟送到板岭乡弄六村的韦某代销店进行销赃,并获900元。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中心鉴定:涉案香烟的价值为2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合谋后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2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对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