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传法)
项城一男子因朋友借钱不还,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其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驳回了其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份,原告高某借给被告高某某现金20000元,承诺2010年春节归还,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利息。2010年春节被告未主动还款,原告便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以暂时没钱为借口,要求宽限一段时间。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总是推脱不还。为此,原告手持被告书写的欠条来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的诉求,同时依法驳回其要求利息的主张。判决后,原告对于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利息不理解,于是法官针对本案原告进行了判后释法。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虽然本院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欠条,但事实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借贷,因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