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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救妻案”:一次情与法的碰撞
——拷问医保之痛的反思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2-07-30 13:47:35
北京男子廖丹为给尿毒症妻子做透析,私刻公章、伪造单据,4年间骗取北京医院17.2万元透析费。事情败露后,廖丹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廖丹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所做的一切只为让妻子先不死”。廖丹为救妻子不惜以身试法的行为被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人们在对廖丹诈骗案的普遍反响中,夹杂着复杂的情绪的。
首先,制度缺陷形成的现实困境,是人们对廖丹诈骗案给予同情和体谅的基础; 其次,在如此逆境下,对身患重疾的妻子不离不弃,这种忠贞不渝的动人事迹,被称为“北京爱情故事”。于是,严肃的法律和朴素的人情发生了碰撞。尽管法院尚未宣判,但廖丹能否获得缓刑已在网上引起国内司法界的激烈辩论。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破量刑基准”: 从法理角度说,即使为救助患病妻子,廖丹也应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呼吁社会捐款,寻求政府救助,而不是私刻公章,铤而走险犯罪。17.2万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量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至7年进行量刑,最低不得低于3年。从法理上讲,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廖丹的司法判处和妻子的救助是两码事。廖丹被判入狱,相关部门应承担救助责任,廖丹被判缓刑并不能成为妻子救助的唯一选择。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不算“法外用刑”: 廖丹并未将诈骗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而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改表现。既然公诉人认为应在3至10年间量刑,法条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如果17.2万诈骗款全部退赔,取得受害医院的谅解,可以判处3年。从目前情况看,廖丹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能够适用缓刑条件。这并不算是“法外用刑”。 按照现行的法律,廖丹诈骗案是不难定夺的。退赃能获得多少从宽处理的尺度,法律自有依据。笔者想说的是,对于引起了社会关注,并得到了社会普遍同情和支持,甚至还引发赞美的廖丹诈骗案,能不能得到法外开恩?这倒不仅是因为一旦廖丹入狱,他的妻子危在旦夕,而是廖丹诈骗案揭示的社会问题,以及这种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大致可以纳入廖丹的犯罪因素;再则,被人们称为“北京爱情故事”的廖丹的生活态度,也可视作一个道德意识日趋式微的社会中的积极因素。本案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得到尊重,是否适用缓刑,相信法官会有裁量依据。真正要看到的是本案所揭示的社会问题,发生此类事件的社会根源在哪里。 廖丹铤而走险的原因又何在呢?从报道看,首先是廖丹的文化水平不高,对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比较肤浅,不善于寻求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他选择违法的“私力救济”这一下策,与所谓的“底层怪圈”是有关系的。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困难人群制定的特殊救助制度,在现实中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敏感响应能力。困难人群,多半也是求助能力有限的人群。如果救助制度不够灵敏、不够人性化,往往很难惠及特定的救助对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廖丹的“刻章救妻”悲剧并非全然由制度导致,而主要是因制度失敏所引起的。廖丹诈骗案是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制度的拷问。这就意味着有待于制度的完善才可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因为,对这起诈骗案,不管是何种结局,都不具备可复制性。在这起诈骗案的“情有可原”里,只有制度改善了当前医疗制度的实情,这种无奈下的以身试法才得以避免。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处于一个有待完善的过渡阶段,其过渡性主要表现为缺乏系统性和全民性。不同地域、不同户籍乃至不同职务身份,享受医疗保障的程度也不同。特殊困难人群仅靠医保制度无法解决自身难题,还必须同时借助其他辅助性救助制度。医保的过渡性,在廖丹一家身上表现得特别典型和明显。从廖丹的特殊经历中不难意识到,好的立体化救助制度只有得到更好的落实,受到重大疾病困扰的家庭才能获得切实的帮助,整个社会也才能避免一再陷入情理纠结与情法冲突的心理怪圈。 “私刻公章救妻”事件再次提醒,目前我国医保体制亟待加紧健全完善。如,医保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体制分割亟待整合统一、在地区之间的互认通用亟待加速推进,同时,各种医保报销水平待遇也亟待提高。唯其如此,“私刻公章救妻”的情理分裂,才可能真正弥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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