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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电缆致通信中断210小时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4:49: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5月17日至8月15日,被告人刘涛骑摩托车搭丁红艳(已判刑),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剑南街办剑南路原煤碳公司汽车培训中心附近,由丁红艳望风,被告人刘涛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原煤碳公司汽车培训中心内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4次,盗得200对HYA*0.5型电缆线309米,价值人民币20322.93元。此次作案造成60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116个小时。 2010年8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刘涛骑摩托车搭丁红艳,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河洲街办河洲工商分局后面,由丁红艳望风,被告人刘涛用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2次,盗得200对HYA*0.5型电缆线153米,价值人民币10062.81元,此次作案造成300户用户通信中断60个小时。 2010年7月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涛骑摩托车搭丁红艳,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小港美港加油站旁边,由丁红艳望风,被告人刘涛用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当割断300对HYA200*0.5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2959.70元)、200对HYA100*0.5型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2977.20元)时,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现场,将丁红艳抓获,被告人刘涛弃物逃走。此次作案造成600户用户通信中断34个小时。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涛盗窃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7次,窃得电缆线597米,价值人民币36322.64元,造成1500用户通信中断210个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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