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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涉及经营性担保公司纠纷多发的原因
作者:谭峥   发布时间:2012-07-30 16:29:19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活跃,经营性担保公司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对满足个人及中小微企业的借贷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内部经营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涉及经营性担保公司的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共受理此类案件34件。经过调研,以下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业务范围广泛。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还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上述业务范围跨度大、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对经营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提出的较高的要求。特别是担保公司承受的债务具有“或然性”,且担保的债务数额可能数倍于自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善极易引发群发性、连锁型纠纷。从调研案件来看,因项目融资担保和贷款担保产生的纠纷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合同制定不明确、业务流程不规范、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清。

    二、监管存在困难。虽然银监会及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台了针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部门规章存在立法层级低、监管责任不清晰、条款内容模糊问题,在实务操作中难以适用。比如,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是如何核查净资产,如何监督担保行为,如何认定违反限额的担保合同效力等问题没有规定。又比如暂行办法规定禁止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这与公司法不禁止任何类型公司担保的制度安排有冲突。

    三、公司违规操作。为了防止恶意担保,暂行办法还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但是在已发生的案件中,违规超过限额的情况屡有发生。在一起涉及诉讼保全担保的案件中,某注册资金上亿的担保公司在存在注册资本用作它途、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不一致、无办公人员等问题的情况下,出具给法院的保函中的保证金额占注册资本近20%。另外,虽然规定不得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但是担保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注资购买股权债权或确定高额担保费用的方式予以规避。

    上述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我院调研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的监控系统,遵循“逐笔记录、大额审核”的原则,严格监控担保行为,实时记录资金流出转入情况,方便银行、行业组织、民间个体随时查看。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理顺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公司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人才,规范管理决策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三是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类似案件,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既要实现个案公正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又要尊重意思自治保护金融创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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