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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 法院判决四子女分担
发布时间:2012-07-31 09:5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克 於卫东)   2012年7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执结一起以老人再婚为由拒绝赡养的案件,老人的四名儿女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将赡养费交给了老人,并表示今后要照顾好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

    俄国著名作家托尔斯泰有句名言,说的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蒋慧权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俩操劳大半生养育四个儿女,如今都已成家立业,儿孙绕膝,过着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孰知祸福相依。2005年老伴因车祸撒手人寰,使生性乐观开朗的蒋慧权顿时陷入无比悲伤和孤独之中。就在老人最需要儿女安慰和扶助的时候,蒋慧权的四个儿女却因各自忙于生计而疏忽了老人的感受。就这样,老人结识了经常在一起打牌的牌友瞿建秀并准备与之登记结婚。

    听说老父亲找了个牌友并准备与之结婚,蒋慧权的四个儿女认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共同语言,很难在一起共同生活,纷纷表示反对,先是以怕街坊邻居笑话为由去劝说,无论几个儿女你来我往怎么劝,老人就是油盐不进不为所动。但几个儿女并没有为此沮丧,便想以分割母亲的赔偿款来断绝老人的经济来源,迫使老人乖乖地就范。没想到,老人竟将老伴因车祸死亡获得的215000元赔偿款拿出来,当着四个儿女的面算了一笔账,其中为老伴办丧事用了50000多元。老人说他和老伴这一辈子养育你们几个不容易,自己首先要留下100000元给自己养老,其余则每个儿女每人10000多元全都给分了。

    看到老人就像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要和那个女人结婚,软的不行就来硬的,老人的四个儿女就轮番到老人家里去要东西,不给就硬拿,让老人不胜其扰,以此让老人放弃再婚的想法。但事与愿违,越闹得不可开交,越让蒋慧权坚定了再婚的念头。最终导致老人与儿女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有还几次惊动了派出所。直到2007年3月,蒋慧权在没有通知儿女和亲朋见证的情况下,即与瞿建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搬出小区租房居住,不与儿女来往。这让蒋慧权的几个儿女后悔不已,觉得是他们几个人把老人逼上了绝路,最终反倒把生米煮成了熟饭。

    事实上,蒋慧权老人再婚源于老伴过世后一个人形影孤单,身边没有一个说话的人,内心孤独无法排解,加上儿女虽多但都忙于生计,无暇顾及老人,致使生性乐观开朗的蒋慧权没有了往日的生活乐趣,失去了精神寄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老人的儿女不是阻止老人再婚而是设身处地为老人多想想,经常探视老人,嘘寒问暖,或许老人也不会决绝地走到再婚这一步。

    从表面上看,老人再婚后移居别处,似乎要与儿女断绝关系,老死不相往来,但毕竟血浓于水,再加上老人无固定收入,生活上也遇到了一些困难。2011年3月,蒋慧权一纸诉状将蒋国忠、蒋国琪、蒋国辉、蒋国颖四个儿女一并告上了江苏徐州市泉山区法庭。蒋慧权在诉状中称,四被告系原告儿女,现原告年岁已大,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现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四儿女对其生活不闻不问。原告老无所依,向四被告要赡养费维持生活,四被告均不予理睬。现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赡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四被告辩称,赡养费不能直接给原告。因为原告赌博,还在外面找女人,钱都没有花在正路上,另外被告母亲死亡赔偿的二三十万也都在原告手里。原告可搬回家中,轮流到四被告家吃喝,或者把原告送进养老院,由四被告按徐州市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原告生活费,但只能照顾原告,不能照顾和原告住在一起的那个女人。

    2011年5月,法庭经审理认为,为人儿女者,在父母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时,应当对父母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蒋慧权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已七十多岁高龄,应是在家中享受晚年之福之时,虽原告认可其有100000万元的赔偿款,但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女仍应适当履行对原告蒋慧权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使原告颐养天年。

    由于被告的辩称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与原告生活现状不相符,故结合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原、被告的收入等具体情况,酌定由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蒋慧权支付150元赡养费为宜。综上,法庭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蒋国忠、蒋国琪、蒋国辉、蒋国颖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各支付原告蒋慧权赡养费15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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