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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官锲而不舍调结交通事故巨额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2-07-31 10:20: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明 李晓建)   2012年7月27日,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历时两个多月不下数十次的调解,一起近百万元交通事故巨额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童某系被告安福县某公司雇请的司机,2011年3月9日17时40分,被告童某驾驶被告江西安福县某公司中型普通客车沿安平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平路延伸线与宜拿线交汇处转弯进入宜拿线时,遇原告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宜拿线内南往北行驶,在两车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杨某头部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安福县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221天,花去医药费等共计19余万元。原告杨某出院后,经安福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原告杨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后续治疗康复费2千元,末次出院后休息3个月,大部分需要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被告安福县某公司为原告杨某支付了18万多元的医药费,但对其它赔偿费用,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5月8日,原告杨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被告童某、安福县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94多万元的巨额索赔。

    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本案的争执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方认为,原告的电动车前轮制动拉线陈旧性折断,肇事前该车前轮已失去制动功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原告的伤情鉴定,被告方认为,原告系头部受伤,其精神和智力正在逐步恢复,其伤情程度鉴定结论明显偏高,要求重新鉴定;三是原告方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被告方认为原告父母均为退休职工有生活来源,不属于享受赡养费的范围,而且原告要求的护理费标准过高。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原告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是70万元,而被告方能够接受的数额是45万元,双方的差距是25万元。

    面对如此大的差距,如何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确实心里没底。抱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心理,承办法官开始了艰难的调解历程。但通过前几次的接触,双方都未松口。也许是承办法官的耐心感染了双方,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终于有所松动。原告表示最少要赔65万,被告则表示最多赔55万,双方的差距仍有10万。看到双方的差距在逐渐缩小,承办法官更坚定了调解的信心。随后,不管承办法官如何做工作,都无法拉近双方的差距。关键时候,承办法官综合双方意见,提出两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终于打破僵局,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按照调解,被告安福县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62万元,该款调解之日付30万元,余款32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满意。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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