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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流窜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1 10:2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国)   深夜将偷来的摩托车骑回几百里外的老家销赃,湖南四名男子近日被法院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五万罚金。

    2011年8月19日,吴某伟伙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何某立、何某来到万安县准备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吴某伟和被告人毛某在万安县城某宾馆附近将被害人练某的黑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52元)盗走,交给负责接应的被告人何某立。接着吴某伟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先后在万安县城某购物中心、广场、居明小区将三名被害人的摩托车盗走,由被告人毛某交给负责接应的被告人何某、何某立。最后吴某伟和被告人夏某军在某廉租房小区院子内将一辆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吴某伟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骑两辆摩托车与被告人何某立、何某汇合后,每人骑一辆被盗摩托车返回湖南省湘阴县。五辆摩托车由吴某伟出售后,被告人夏某军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毛某、何某立、何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11年8月24日,吴某伟、张某龙再次伙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何某立来到万安县准备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吴某伟和被告人夏某军在万安县城某小区偷走一辆建设雅马哈牌男式摩托车,由被告人毛某骑走后交给被告人何某立。接着吴某伟、张某龙和被告人夏某军在万安县林业公司旁的出租房院内盗走一辆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由吴某伟、张某龙骑走藏匿。随后,吴某伟、张某龙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在万安县城某小区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万安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张某龙和被告人夏某军、毛某。

    另查明,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立在湖南省湘阴县某种子公司批发部门面仓库盗得茶叶、菜种、干蔬菜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065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军、毛某、何某立、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417元。其中被告人夏某军、毛某、何某立参与盗窃七次,盗得摩托车七辆,价值人民币40417元;被告人何某参与盗窃五次,盗得摩托车五辆,价值人民币28123元。四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均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立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立、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能积极退缴赃款和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军、毛某、何某立、何某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夏某军、毛某量刑时,选择较小幅度的从重处罚;对被告人何某立量刑时,选择较小幅度的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量刑时,选择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军、毛某有期徒刑各八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何某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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