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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盗窃同事储蓄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1 10:2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少女正值花季年龄,却因盗走同事的银行卡并将里面的现金取走,近日被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邓美丽与被害人李云均是从乡下到该县城区打工的年轻女孩,同在该县某酒店当服务员,平时同住在酒店502号职工宿舍。两人关系较好,经常一起到该县邮政储蓄所取钱。一次,取钱时邓美丽无意间瞄见李云输入的密码,遂见财起意。2012年3月17日,邓美丽趁李云不在宿舍的机会,将其放在宿舍桌上的储蓄卡盗走,于当日11时30分到邮政储蓄所领走卡内存款8500元。案后,被告人邓美丽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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