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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中的法律
作者: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2-07-31 09:51:52
冯象认为,文学之所以抵法律之不足,乃是因为它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既而,他引用《儒林外史》、《红楼梦》等中国古典小说故事对其做了论证解释,接着他提出了“文学能否提供法律执业所需的具体的理想、价值和智慧”的疑问。对此疑问,我想以一个非法律学人的身份,也就是以“局外人”之视角,来尝试性地解释并解答。冯象——作为一名以习读中古文学出身而转学法律的学者。那么,他的整个文学研究进路是从中古文学转到了法律文学。可以想象以及半肯定地说,在冯象所研究的法律领域,就难以避免的带有一些(或是更多的)中古文学研究进路之思维,或者说在他研究法律的时候就有点“怀旧”,不知不觉中就怀着中古文学的思维。于是,冯象提出的所谓“疑问”,其实已经不是什么疑问了,而在冯象看来就已经作出了回答。他的学术背景以及他的文学思维,再从平常人的心理因素上加以考量,我们可以得出冯象一提出这一“疑问”之时,他的观点已暗含地指明:文学能提供法律执业所需的具体的理想、价值和智慧。再来看一下,这一“疑问”的文字结构,“疑问”是“文学之于法律”,而非“法律之于文学”。试想,倘若冯象是一个以习读法律出身而转学中古文学的学者,那么,他会不会就“文学之于法律”这一疑问,作出较为适当的回答呢?这的确是一个很难想象的问题。从冯象的其他作品,如《政法笔记》、《玻璃岛》、《创世纪》、《摩西五经》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体察出他的重文学思维,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他的法律理念之认识以及诠释的评价。这也是冯象的不平凡之处。
提及“文学中的法律”故事之阅读策略,冯象认为,在美国,面临着这样的一种境地:如果要拿法律故事来指导解决法律家每天碰到的具体的伦理和政治问题,就必须设立意识形态的标准,以正确区分作品的“香花毒草”,使之当得其所。在我看来,虽中国体制之于美国,两国之差距甚远,然中国也同样陷入了此种两难的境地。伴随着法律全球化与全球法律化的进一步推演,各国之间出现的超法律意识形态的态势显然是朝着必然方向发展的。虽然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从古至今,我们都从来没有表明要排斥“判例法”。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往往起重要作用的是那些看起来不那么正式的风俗、习惯、惯例、族规、家规等“判例法”。也许,有人会言出疑虑,认为在今天已经不存在“熟人社会”了,随着开放的现代化的步步渗入乡土,成文法业已占据了绝大部分领域,“判例法”已经不再适用,提出法律的“乡土中国”已经过时。也有人言及法律之权威,认为“判例法”会有损成文法律之权威。因此,强调要树立成文法的绝对地位,但这些言论本身却只是“一厢情愿”。熟不知,“判例法”在我们对成文法与判例法地位之争论中,已经以另一种面貌登上了舞台。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指导性“判例法”对于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法律中的文学”性审理指导,同样也面临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是否会增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动摇成文法体制的根基?是否会在增加整个司法机制的成本……显然,诸如这些问题,纵使是自由主义法治的泛意识形态也是难以彻底解决的。 这样看来,“法律中的文学”,即,文学作品该如何描述法律成了我们必须要讨论的话题了。“文学中的法律故事再上纲上线,但它却表现了一般的真或人性的本质矛盾”。那么,如何在这里形成契合点,亦即在避免文学作品的上纲上线,又保证其内容的真性。我想,这不仅需要作者敏锐独特的洞察力、高超的文字表达技巧、深厚的文学功底,更为重要的是他要具备有一颗忠于事实的写作精神与品质。只有那些赋予它们以真实而艺术的表现的文学作品,才能世代流传,不受文化习俗和社会制度的隔阂,才获得经典的地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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