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暴雨漫京城 水淹车辆如何赔偿
作者:芦红 发布时间:2012-07-31 13:37:43
【背景】:
7月21日北京遭遇了61年来的最强暴雨,可谓水漫京城。车主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爱车浸泡水中,大量车辆由于水淹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已投保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商业险的车主们纷纷向保险公司报险,进行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应否对此次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其会赔偿车辆的全部损失吗?赔偿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车主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对此,延庆法院给车主们以下几点提示: 一、“全险”并非全赔,是否投保“涉水险”是关键 7月21号的这场暴雨致使大量汽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购买保险的车主纷纷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那些投保了“全险”、“综合险”的车主更是寄希望于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但很多车主却收到保险公司拒赔车辆发动机损失的告知。 机动车的商业险有很多种,即使是同种的商业险,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也有不同。但一般商业保险合同对暴雨这一自然灾害都是给予赔偿的,不过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发动机以外的零件、电路和机油等损失。对车辆发动机损失的赔偿,需要车主已经特别投保一项附加险——“涉水险”。 涉水险或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一种附加险。投保“涉水险”的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获得赔偿。但一般保险公司的“涉水险”中都规定每次的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可见,没有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将无奈自行承担发动机的损失;即使投保“涉水险”,也只能拿到发动机损失80%的赔偿额。 延庆法院提示车主:已投保“涉水险”或其投保的“全险”包含“涉水险”这一附加险的可向保险公司主张发动机的损失;另外,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主如向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水淹车辆发动机的免责条款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没有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保险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那么,该免除赔偿发动机损失的条款就存在效力问题,法院则会根据具体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已投保“涉水险”,“二次打火”赔偿不一致 这次暴雨灾害中,不少车主由于缺乏经验,车辆在水中熄火而二次打火导致发动机受损。很多车主反映即使其投保了“涉水险”,保险公司也对“二次打火”的发动机损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水中熄火,发动机这时并没有损坏,而由于车主过失操作,“二次打火”后积水进入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况为车主人为的扩大损失,拒赔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拒绝赔偿。 “二次打火”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来执行,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不完全相同。某些保险公司在附加险“涉水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发动机“二次打火”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有些保险公司是给予赔偿的。 延庆法院提示车主:在投保附加险时应充分了解、明确相关条款;此外,对发动机的损坏要依据保险法中重要的“近因原则”具体分析车主的过失程度。如果能够查明车主的过失并不是导致发动机损坏的直接原因,则可根据车主的过失大小,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失进行适当理赔。 三、未投保“涉水险”,物业公司、开发商或担赔偿责任 对将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或地下车库被水淹的车主而言,如其未投保“涉水险”,甚至任何商业保险,其可否依据保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赔偿其损失?但此次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又免除了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有保管小区业主车辆的义务,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此时物业公司成为车辆的保管人;而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损害的预见义务和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果其没有尽到上述保管义务,则物业公司应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下车库进水如果与开发商的设计或施工有关,则车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延庆法院提示车主:依据上述理由要求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赔偿的基础是其与车主形成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至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要具体分析不同区域暴雨的严重程度,可从相关气象部门获取准确的第一手数据,以此对该区域的暴雨灾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认定。如构成不可抗力,则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法定免责,不需赔偿;没有构成不可抗力,则车主可就车辆的损失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进行索赔。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