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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
作者:朱茜茜   发布时间:2012-07-31 14:34:40


    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该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量刑时,对各种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因此,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既符合累犯构成,又属于毒品再犯情形时,只能按照其中一项进行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两次从重处罚。在此种情形下,是援引《刑法》第65条按照累犯从重处罚还是援引《刑法》第356条按照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目前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尚有分歧。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但是,理论界普遍认为,既符合累犯条件又属于毒品再犯情形的,应按照累犯处理,《刑法》第356条的再犯规定仅适用于不成立累犯的情形,否则意味着对符合累犯的毒品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假释,而其他犯罪的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假释,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允的。为协调这种矛盾,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文件第八部分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符合累犯的毒品再犯两次从重处罚。对此应作如下处理:对于构成累犯的毒品再犯,虽然同时引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对此只从重处罚一次,从重处罚之后对该毒品犯罪仍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对于不构成累犯的毒品再犯,虽然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从重处罚之后依法仍有缓刑、假释的适用可能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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