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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31 16:42:24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的养老制度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相比,二者无论是在制度生成的经济基础方面,还是在制度构建的核心单位和思想理论基础方面都有着根本的区别:被称之为“家庭养老模式”的传统养老制度,其根本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承担养老义务的核心单位为家庭,其基本的思想理念则为传统的道德标准及风俗习惯。而进入到现代社会,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诞生的现代“社会养老模式”,其制度的构建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人权保障理论和社会公平原则为其基本的思想理念的。
荷兰政府于1957年颁布实施《一般老龄养老金法》。从而使得一种覆盖全社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以确立。该体系以现收现付式为筹资模式,所有纳入该体系的被保险人,均可以在达到法定年龄后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广泛的覆盖面,实施的高标准福利待遇以及宽松细化的资格限制,使得荷兰养老保障法成为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和社会公平原则的养老保障法制度典范。 荷兰养老保障领域内两部核心法案——《一般养老金法》及《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自20世纪中期制定出台后,至今己实施了半个世纪有余,未曾有大的变动。这就充分保证了荷兰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平稳发展,确保了其养老保障法制度的稳定。该法案在施行了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颁行的《养老金法案》所取代。 荷兰养老保障法体系之所以如此稳定,关键是由于其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层次性,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单一养老保障体系所带来的弊端,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大多数西欧国家相比,荷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得相对稍晚,但是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它的失业、养老、社会救助以及疾病和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都是在1949-1967年间相继建立起来的。而这一段时间,正是荷兰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以上所述的两部养老保障领域的核心法案,均是在这一个时间段和经济背景下颁行的。初建于1957年的荷兰国家养老金制度,是以现收现付制为其资金筹集模式的,这样就使得政府占据更多的主动性,对资金进行调整。同时,受益金额固定的养老保险计划,也使得该领域的资金流动相对稳定并有可预见性,可以及时做出政策上的调整,而不用进行法律层面的修改。 同时,荷兰本身是一个经济发达且人口很少的小国家,其民族也比较单一,虽然其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也面对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遇到的困难相对来说比其他国家要小。这也是其法律体系相对稳定不可忽略的原因。 在荷兰所确立的养老保障法制度体系内,养老基金不仅在设立的程序和形式方面规范细致,有明确的设立方式作为约束,对其监管更是被置于透明的、多层次不同部门相互制约的监督体制下,避免被滥用和亏空。同时亦使得积累的养老金能够实现较为自由的流动,被投资于多个不同的领域,从而在保证养老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养老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如此严密而完善的规定,使得养老金受益人—雇员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在社会保障理论中,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有多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最为普遍的一种,就是依照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不同,将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划分为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两种基本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一种横向平衡模式。即由工作的一代赡养退休的一代,以支定付,不存在资金积累,是资金间的代际转移。而完全积累制则是一种纵向平衡,每一代人在工作期间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形成基金,进行投资,并依靠积累所得养老,不存在资金的代际转移。这种模式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为原则,在劳动者工作期间,积累起一笔可观的保险金,待劳动者退休时,一次连本带息或逐次取走。 在荷兰,根据《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的规定,每一个受益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将其受雇期间累计的养老金分摊金额转换成养老福利或年度养老保险金。由《一般老龄养老金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则是以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来运行的。至于私人养老金,则更加体现出以个人意愿为主,自由选择的运作方式。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可以选择向银行购买年金,从其退休之时开始进行支付;二是可以选择资本保险投资,这与整个家庭的融资情况相联系。第二种形式的保险主要是针对死亡的风险。将这三种不同的模式相结合,就使得荷兰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由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积累制补充集体养老金以及私人养老金三个不同层面共同作用的、相互补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荷兰的养老保障模式被称为“也许是世界上最具积累特征的综合养老保障模式”。而荷兰的这一模式,即使从欧洲的整体情况看,都可以算作是相对比较成功的一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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