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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婚生子欠下“风流债”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1 10:1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女子陈秀清,非婚生下一子,此后这个非婚生子就由她一人艰难抚养。多年后,这个非婚生子起诉生父李德培索要抚养费,而陈秀清也跟着起诉儿子的生父李德培,要求法院判令李德培支付陈秀清代垫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129000元。那么,这笔“风流债”该怎么算?陈秀清的诉求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0年,李德培在河池市某卫生院工作期间,与农村女青年陈秀清认识恋爱,并发生两性关系,致使陈秀清怀孕,但他们未能结婚,始乱终弃,最终分手了。 1991年1月25日,陈秀清与本乡男青年韦诚结婚。结婚五个月后,1991年6月13日,陈秀清与李德培的儿子陈猛出生了。结婚仅仅五个月就生下孩子,韦诚怀疑陈猛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为此与陈秀清产生矛盾,过后不久,他们离婚了。尔后,陈秀清独自生活几年后再婚,然而好景不长,第二任丈夫多病,于2010年病故。 就这样两任丈夫都没有抚养非婚生子陈猛,陈猛实际上由陈秀清一人艰难抚养,逐渐长大了。陈猛却于2009年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随陈秀清在家务农。 陈猛从各种渠道最终得知了自己的身世,2011年4月22日,陈猛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李德培有亲子关系,要求李德培支付抚养费10000元,并申请委托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委托了一个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猛与李德培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5月2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得出检验结果:李德培是陈猛的亲生父亲。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该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李德培自愿将8000元及陈猛已垫付的亲子鉴定费4000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2100元交至法院,由法院转付给陈猛。2011 年7月5日,陈猛申请撤回对李德培的起诉,法院亦将李德培支付给陈猛的款项支付给陈猛。 然而,事情未完。当陈秀清知晓亲子的鉴定结果后,即与李德培协商,要求李德培支付陈秀清为其代垫付陈猛从出生到十八周岁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但是被李德培拒绝。 2011年7月18日,陈秀清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德培支付陈秀清代垫陈猛的生活费54000元(18年×12个月×500 元/月÷2 人)、医疗费25000元、教育费50000元,共计129000 元。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同等。陈秀清与第一任丈夫登记结婚后生有非婚生子陈猛,此时陈猛的抚养教育已由陈秀清和其第一任大夫共同承担。当陈秀清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与第二任丈夫结婚,至陈猛年满十八周岁时,第二任丈夫与陈秀清共同承担了抚养教育陈猛的义务。因抚养教育陈猛至成年的义务已由陈秀清和第一、第二任丈夫分别共同承担。而陈秀清作为陈猛的亲生母亲,对陈猛抚养是其法定的义务。故陈秀清起诉请求判令李德培支付其为陈猛垫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无法支持。 金城江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陈秀清的诉讼请求。 陈秀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我的两任丈夫都没有抚养陈猛,我在陈猛出生至陈猛成年,一个人含辛茹苦的将陈猛抚养成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作为父亲的李德培就应该抚养陈猛,我为李德培代垫了陈猛的抚养费用,李德培就应该给我陈猛的抚养费用。” 李德培辨称:一、陈秀清诉讼主体不适格。二、陈秀清在上诉状中提出其两任丈夫都没有抚养陈猛,没有证据证明。三、陈秀清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那么,陈秀清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陈秀清请求的抚养费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几个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陈秀清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李德培有抚养非婚生子陈猛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并不因为陈猛与继父共同生活而消除。陈秀清在李德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将陈猛抚养成人,代李德培承担了其应承担的陈猛抚养费,现以抚养费纠纷向李德培追索代垫的费用,理由充分,是本案适格的主体。陈猛在前案中,是要求确认父子关系,双方庭外协商解决,陈猛撤诉,法院对抚养费并未作出处理,与本案诉讼不存在重复之处。 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李德培与陈猛的父子关系确认开始计算,陈猛于2011年 4月起诉确认父子关系,陈秀清于2011年7月提出抚养费纠纷,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并且,陈猛1991年6月出生,2011年4月起诉确认父子关系,成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本案也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三、关于陈秀清请求的抚养费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陈秀清请求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未能举证证明,但这些费用确已实际支出,综合考虑当地农村从1991年至2009年的平均生活水平,中院酌情支持陈猛的每月平均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400元,那么李德培应当承担18年×12个月×400 元/月÷2 人=43200元。 综上,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陈秀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中院予以部分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李德培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秀清代垫的陈猛抚养费432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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