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胜生 刘静)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匪夷所思的诈骗案件。在这次诈骗案中,被告人在九年的时间内编造各种理由连续对同一被害人行骗,共骗取64万余元;而被害人一直处于讨要债务的状态,却在讨债的过程中将更多的钱拱手“送”于被告人。最终,该院驳回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被告人潘某家做房子时结识了帮其家运砖头的被害人祝某。2003年二人相遇,自此至2005年1月,潘某对祝某谎称其与贵溪发电厂等做劳保生意,以订货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共骗取祝某人民币1205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在此期间,于2004年1 0月25日,被告人潘某向祝某出具一张43500元的借条。2005年2月,潘某遇见祝某儿子,得知祝某的儿子当年7月毕业,遂谎称能帮助安排祝某儿子进国税局工作,需要钱打通关系为由,共骗取祝某人民币109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06年上半年,祝某再次遇到潘某,要其还钱。潘某谎称其正在入股鹰潭市金山弄房地产开发,等建成后给祝一个店面及一套住房,并以需要钱请客送礼为由,多次共骗取祝某人民币51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07年1月,潘某打电话、发短信给祝某,谎称其在做烟草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并谎称只要生意周转有钱了就将以前的款项一次还清。至2011年5月,潘某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祝某人民币3608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物641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