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燕贞)
小华离婚后抚养孩子九年发现并非亲生,遂起诉要求前妻赔偿抚养非亲生女儿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经广西蝶山区法院调解,小华获赔六万元。
事情要追索到2002年,相识不久的小华与小丽发生了关系。小丽怀孕后,提出要求与小华结婚,双方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小丽于2003年7月5日生育了一个女儿萌萌。因感情不和,小华与小丽于2003年1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女儿随小丽生活,小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学费由双方共同分担。离婚后至2010年6月,小华共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2908元给小丽。随着孩子的长大,小华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儿萌萌向法院起诉小华。在该案中,小华申请对其与女儿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4月作出鉴定意见:不支持小华与萌萌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萌萌遂撤回起诉。小华随即向蝶山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丽返还萌萌抚养费4950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司法鉴定费300元,合计99808元。
审理中,小丽承认婚前除小华外还有另一男友,其并没有故意欺骗小华。法院审理认为,亲子鉴定排除了小华为萌萌的生物学父亲,因此小华对萌萌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萌萌一直随小丽共同生活,由两人共同抚养,所以小丽应当返还小华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抚养费用。同时,小华因此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有权要求小丽给付精神抚慰金。在法院调解下,小丽赔偿小华抚养非亲生女儿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