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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法官辗转两省宣判戒毒人员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2-08-01 14:2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丘霞 黄日进)   “本以为这段痛苦的婚姻还要拖个一年半载,没想到法官能为我在戒毒所开庭,真的谢谢你们。”7月3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某区戒毒所内,来自广西宾阳县的莫某哭着拉着法官的手说。当日,她与丈夫吴某的婚姻终于有了一个了结。

    原告莫某与被告吴某是广西宾阳县人,相识于2004年,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莫某一气之下于2008年外出广东打工。2011年5月,原告莫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莫某与被告吴某尚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莫某与被告吴某双方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两人互不联系,一直分居至今。心灰意冷的莫某于今年6月再次向宾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她才知道丈夫吴某已于2011年8月被广东省江门市某区公安局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受理案件后,法官虽多次劝说莫某,但她依然坚持离婚。承办法官即向被告吴某所在戒毒所寄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保障被告吴某的权利。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和对被告吴某家属的调查,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的主要问题是对债务清偿存在争议。考虑到被告吴某处在强制戒毒期间,无法回到宾阳县参加诉讼。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秉承司法为民理念,于7月29日至31日赶赴广东省江门市某强制戒毒所对这桩离婚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在戒毒所里,法官首先向戒毒所的警官详细了解了吴某戒毒的情况,在不放弃继续进行调解和好但最终不成的情况下,法官与戒毒所的警官们联合起来耐心地做案件的调解离婚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莫某与被告吴某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当谈到债务清偿问题时,吴某顿时情绪激动,坚决要求原告莫某偿还一半的债务,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莫某对此也予以否认,并认为被告吴某是在为继续吸毒找借口,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就债务问题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民诉法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确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庭审中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了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的判决,被告吴某要求原告莫某偿还借款的意见没有获得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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