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京 甘克岁)
两对野鸳鸯,四人轮番上演“双簧戏”到各地行骗,最终纷纷落入法网。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强,黄文静,陈有生,赵丽3年至3年零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至10000元。其中对陈有生、赵丽二人宣告5年缓刑。
韦强、黄文静和陈有生、赵丽是在某次老乡聚会上认识并背着各自的爱人暗里交往的两对“野鸳鸯”。2011年5月6日,韦强、黄文静、陈有生、赵丽密谋诈骗后,雇请欧程(另案处理)驾驶其柳微车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日9时许,韦强发现一老人覃某在邮政储蓄所营业厅取钱,便暗示同伙确定其为诈骗对象,并按照事先分工由黄文静扮演“药材老板”,陈有生扮演“当地人”,韦强、赵丽扮演“柳微车乘客”,后黄某以不认识路让覃某和有生带路并付辛苦费为由,搭乘欧程驾驶的柳微车,将覃某骗到巴马县城找药材店老板李某。随后,陈有生让覃某参与其合伙购买药材转手卖给“药材老板”黄文静获取差价为诱饵,骗取覃某的银行存折及密码作抵押,让覃、黄在现场等待,其假装前往李某家购买药材。后将覃某的存折及密码交给韦、赵二人取走覃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元,然后让欧程驾车返回现场接走趁机溜掉的黄文静。后四人以同样的方式于同年8月31日、9月24日,分别窜到乐业县、巴马县行骗。三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26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四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全部退赃,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