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新区法院快审涉老案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文涛 发布时间:2012-08-01 15:30:07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或一些做儿女的人,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为了确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审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案件,让每一起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但能及时立案,还能保证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和即时结案。
判决出嫁的女儿赡养亲爹娘 80多岁的连某夫妇是“儿女双全”的老人,可二老心里并不痛快。因为30多岁的女儿出嫁后就从此不愿再照料他们老两口了。近年来,由于二个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以维持晚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可是,女儿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赡养费。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将女儿告到了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通过调查,得知老两口的儿子还未成家,也无正式工作,确实照料两个老人有困难,所以,就苦口婆心地做连某夫妇女儿的工作,让她明了赡养老人的法律要求。起初,虽然其女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为由,提出自己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弟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医疗费,除此就不管了。 见女儿对亲生父母这样“刻薄”,法官们就以不便“轮流照顾”二老的理由判令其女不论有何困难,都应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每人100元。 判决继子女赡养继父母 75岁高龄的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结过两次婚,共有7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是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四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来的。因为前妻去世很早,这7个孩子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拉扯大的。 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就没有再续弦。他先后与7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可最终都因子女没有履行而名存实亡。特别是再婚妻子带来的4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为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不得已,郭老汉只好来到郑州高新区法院为自己讨公道。 郑州高新区法院通过审理,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关于“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认为该案中继父郭老汉与4个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在未成年时,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的,其权利义务早已形成,这样就应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所以,判决4个继子女应当无条件赡养郭老汉,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其赡养费100元。 判决儿媳归还公婆1.2万元抚恤金 80有余的张老太一辈子很是不幸,年轻丧偶,年老又丧一子。最近,因抚恤金问题其儿媳又与她闹起了矛盾。 原来,张老太有三个儿子,都早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三儿子夫妇生活。可是不久前,三儿子出车祸死亡。为此,政府按抚恤政策发给他们家抚恤金5万元,其中1.2万元作为赡养张老太的费用。钱拿到手后,三儿媳并没有将1.2万元给婆婆,还提出丈夫已经去世,她要与婆婆分开过,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义务了。经多人劝说无效,张老太将老三媳妇起诉到辖区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郑州高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教育三媳妇说:那1.2万元抚恤金不但要依法交给其公婆,而且,其还应赡养公婆。因为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义务的。听了法官的解释,张老太的三儿媳表示要打消原来分开过的不正确想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