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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法院审结一交通事故致残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01 16:06:21
2012年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星甲诉被告唐小元、周万朝、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最终就赔偿协议达成了一致。
2011年7月15日零时40分许原告唐星甲搭乘被告唐小元的03-54508三轮微型拖拉机从桂林送酒来百里在322国道318KM+600M处,与被告周万朝驾驶的皖M46136皖M4F81挂车货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唐星甲受伤住院,本次交通事故经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公交认字[2011]第1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唐小元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万朝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唐星甲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周万朝驾驶的皖M46136/皖M4F81车属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唐星甲的损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星甲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唐星甲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药费12250元;2、误工费5027.76元;3、护理费1789.32元;4、伙食补助2960元;5、交通费200元;6、肌肉损伤鉴定费380元;7、伤残赔偿金136532元;8、酒损失费10000元;9、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199118.08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唐星甲经济损失110000元。该赔偿款在领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付。 二、本案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自愿承担。 三、原告唐星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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