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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80后”因拖欠商铺租金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02 09:5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两名80后男子汪某和邓某合伙租赁永修新城某商业步行街的商铺,经营了一家网吧,然而两人一直拖欠着租金长达5个月。商铺业主朱某和张某多次索要租金未果。2012年6月18日,朱某、张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此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解除原告朱某、张某与被告汪某、邓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限被告汪某、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出占有,向原告朱某、张某返还租赁房屋;限被告汪某、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某、张某支付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房屋租赁费18515元及水电费3080元,共计21595元。

    2010年2月1日朱某委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某订立商铺租赁合同,将永修某商业步行街A区2031、2032、2033室租赁给汪某;张某也于同日委托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某订立商铺租赁合同,将商业步行街A区2034、2035、2036室租赁给汪某。汪某承租上述房屋用于经营“同心网吧”,是与邓某合伙共同经营。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永修某商业步行街A区2031-2036号商铺合计建筑面积370.3平方米,承租方按10元/㎡/月交纳租金,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缴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止),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2011年8月汪某应该缴纳后半年租金,但经过朱某、张某再三催讨,汪某也只交了9月份的租金,10月以后的租金至今未交。另外,朱某和张某还为汪某垫付了其经营期间所欠的水电费3080元。朱某和张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判令两被告返还房屋,判令两被告支付租赁费18515元(从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2月止),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在租赁期间原告垫付的水电费308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租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房租。被告汪某、邓某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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