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入住旅馆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02 10:34: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农艺 梁秀薇)   一名40来岁的男子跟随朋友入住一旅馆时,在门窗紧闭的房内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却认为死者并非旅馆旅客拒绝赔偿,为此,死者家属将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515000元。

    2011年3月14日20时左右,周柏的朋友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李凤兰经营的某旅馆未用身份证登记就开了一间房入住,随后,周柏也跟着入住。该房间内卫生间墙外装有一燃气热水器,卫生间内无窗户或排风扇,门上张贴有“提示洗澡时请把窗门打开,以免煤气中毒”的字样。周柏及朋友在门窗紧闭的情况下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第二天,两人在房内被发现双双死亡。两人经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法医鉴定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征象。

    周柏的死亡给其妻子张小丽、女儿婷婷、母亲谭群造成极大的伤害。其认为,李凤兰作为旅馆的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无缺陷场所,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李凤兰经营的旅馆内仍旧使用已被禁用的直排式热水器,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2011年5月,作为死者家属的张小丽、婷婷、谭群将李凤兰诉至江南区法院。

    法庭上李凤兰辩称,其经营的该旅馆证照齐全,从开业至今每年的年检都是合格的。此案中,死者周柏并非是该旅馆的旅客,是其朋友私自带领周柏入住了该旅馆,旅馆并不知情。周柏私自进入该旅馆并使用房间内的设备是一种侵权行为,周柏在侵害旅馆合法权益过程中造成自己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且旅馆在房内已作出明显提示,要求洗澡时打开门窗,以免煤气中毒,周柏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整个房间的所有门窗全部关闭,说明其是故意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即使周柏是煤气中毒,李凤兰作为该旅馆的经营者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理认为,周柏在李凤兰经营的旅馆房内死亡,公安机关在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中认为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征象,随后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进一步确认其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但受害人周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澡前,明知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房间内有潜在危险,且旅馆亦明文提醒打开窗户保持空气畅通,却未引起必要注意,洗澡之时未将卫生间对面的窗户打开通风,错过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机会,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李凤兰作为旅馆经营者,在管理上应尽高度注意义务,但是,其未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登记制度,并放任非住宿的其他人自由出入旅馆,其对进入其经营地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管李凤兰在房间门上张贴有“提示”,提醒旅客洗澡时将门窗打开,表明其已预见到使用燃气热水器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性,但却没有在客人不遵守提示时的防范、补救等危险消除措施,过分依赖于客人的自觉性,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此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对于此案周柏的死亡,周柏自已负有主要过错,李凤兰负有次要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即7:3的比例分担。由李凤兰赔偿张小丽、婷婷、谭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533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