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斌)
“真没想到,我一年没解决的合伙问题,法官一天就调解好了!”8月1日,在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七琴法庭,原告彭某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高兴地说道。原来,彭某与邓某几人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立案当天在法官耐心地调解下终于圆满解决。
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被告朱某、被告邓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徐某都在江西省新干县桃溪乡桃溪街经营烟花爆竹店。2010年12月,原、被告自愿商定将各自经营的6家烟花爆竹店合并成3家店共同经营。合伙时原、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明确各自分工,并约定盈亏共担等合伙事项。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1年3月散伙。2012年7月10日晚原、被告核算了合伙账目,但因存在意见分歧,账目只得到了基本清算。因合伙人相互不配合,导致合伙财物一直未得到清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应得款项18725.83元及利息1000元。
立案时,承办法官发现合伙的六人都在江西省新干县桃溪乡桃溪街做烟花爆竹生意。六人是街坊邻居,平时关系不错。散伙后账目一直未得到准确的清算,也是因为合伙人多,各人忙于生意,不能在统一的时间聚在一起。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召集被告对此案进行调解。法官首先对原、被告进行说服教育,要他们理性对待合伙纠纷,要珍惜和睦的邻里关系,做到好聚好散。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激发矛盾,希望法官调解。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六个合伙人花费三个小时对账目进行了准确核算,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彭某拿到其应得款项15042.5元。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