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姣姣)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田间浇地引发的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伟(化名),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焦庄乡。因本案于2012年2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9年1月30日下午3时许,在西平县焦庄毛寨村委西边路上,被告人李伟浇地,将路面泼湿,路人夏红(化名)此时起电动车正好经过此地,由于路面湿滑,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夏红指责李伟浇地不注意,进而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李伟将夏红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红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伟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