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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钻狗洞盗窃他人古董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0:32: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杨宪辉)   见到他人一只古董香炉,与人协商购买不成,便邀同伙实施盗窃。2012年7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志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初,被告人汤志群在铜鼓县大塅镇双红村张某某家看见一古董香炉,便提出想购买该香炉,遭到张某某拒绝。事后被告人汤志群一直惦记着这只香炉,在与被告人邹勇、张华(另案处理)闲聊时谈起此香炉,邹勇便提出去一起去盗窃该香炉,汤志群、张华均表示同意。数日后,被告人汤志群带邹勇、张华到大塅,然后汤志群带邹勇到张卫红家附近,向邹勇指明香炉存放的地方。被告人邹勇踩好点时发现张某某家有一狗洞通往屋内,便又联系身材比较瘦小的翁建新(已判刑),要翁建新实施盗窃。2007年2月5日,张华、邹勇、翁建新三人一起来到大塅镇双红村,邹勇将翁建新带至张某某家门外,指明香炉摆放的位置后,随即离开。翁建新确定了香炉的具体摆放位置后,便从狗洞钻进张某某家,将古董香炉盗走交给邹勇,后三人一起逃离现场。几日后,邹勇、张华将盗窃而来的香炉拿到湖南省长沙市古玩市场出售,得赃款8000元。邹勇和张华各分得赃款3000元,翁建新分得赃款1000元,汤志群分得赃款960元。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翁建新、邹勇、汤志群、张华的家属为四被告人退赃32000元,并取得失主张卫红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认为,被告人汤志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与邹勇、张华等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汤志群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志群积极退赃,并取得失主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但被告人均系入户盗窃,应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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