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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审结特大盗窃团伙案 13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0:51: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官鸿)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13名被告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团伙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明涵、马龙等九名被告人十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至12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江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李明锟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马洪三、马荣单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3000元。

    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龙、李明涵、李龙锦、丁洪贵、马殿军、丁红密、高正权、丁洪伟、李寒相互邀约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马龙参与盗窃15桩18辆,价值人民币68800元;被告人李明涵参与盗窃12桩12辆,价值人民币56100元;被告人李龙锦参与盗窃9桩10辆,价值人民币41900元;被告人丁洪贵参与盗窃9桩9辆,价值人民币31800元;被告人马殿军参与盗窃7桩7辆,价值人民币29200元,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丁红密参与盗窃7桩7辆,价值人民币26300元;被告人高正权参与盗窃4桩4辆,价值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丁洪伟参与盗窃3桩5辆,价值人民币11700元;被告人李寒参与盗窃3桩4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寒参与抢劫两次,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363元。被告人马江明共收购摩托车6次5辆,价值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李明锟共收购摩托车6次6辆,价值人民币29680元;被告人马荣收购摩托车1次1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洪三收购摩托车1次1辆,价值人民币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龙、李明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龙锦、丁洪贵、马殿军、丁红密、高正权、丁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上述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寒伙同马江明、孔令药、李明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江明、李明锟、马荣、马洪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龙、李明涵、李龙锦、丁洪贵、马殿军、丁红密、高正权、丁洪伟、李寒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李寒伙同马江明等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龙、李明涵、李龙锦、马殿军、李寒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涵、李龙锦在鲁甸县滨湖小区准备盗窃摩托车,因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红密、丁洪伟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锟、马荣、马洪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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