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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子酒后撒泼杀死父亲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08-02 13:48: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柏高阳)   出生于1982年2月的云南省彝良县龙街乡银坪村银坪组的被告人陈太洪近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宣判后,被告人陈太洪表示认罪服法,为提起上诉。

    被告人陈太洪长期酗酒,不务正业,系酒依赖者。2011年7月29日晨,被告人陈太洪到同村一商店购买了啤酒、荞酒数瓶后,回到其与父亲李国昌共同居住的家中。当晚,陈太洪酒后便与其父李国昌发生吵闹,其间,陈太洪用拳头殴打李国昌头部和脸部,将李国昌打到在地,并用镰刀砍李国昌颈部数刀,致李国昌当场死亡,经鉴定:李国昌系因颈部损伤致颈髓离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太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太洪后与其父李国昌发生抓打并持镰刀将其父砍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犯罪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该案系亲属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陈太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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