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阳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阳彬,江西省丰城市人。1988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2月1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5日,在丰城市美化宾馆305房内,孙杰生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阳彬手中购买了3粒麻果和一小包冰毒。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查获被告人杨阳彬和孙杰生、葛志平、朱一平、黄梅、游秦华和杜琴等人,并当场从房间内查获被告人杨阳彬的棕色男式挎包一只,挎包内一铁盒内装有白色结晶状物品2包和红色片剂状物品4包(每包10片)。经检验:1、2包白色结晶状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分别为4.9559克和0.8420克;2、4包红色片剂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总净重量为3.7199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阳彬目无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